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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2008-06-13《海峡两岸關于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协议》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1-10-11 17:02
標題: 2008-06-13《海峡两岸關于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协议》
海峡两岸關于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协议(全文)

2008年6月13日,海峡两岸關系协會會长[B]陈云林[/B]與台灣海峡互换基金會董事长[B]江丙坤[/B]在北京签定了[B]《海峡两岸關于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协议》[/B]。全文如下:

  為促成海峡两岸人民交往,促進海峡两岸之间的旅遊,海峡两岸關系协會與财團法人海峡互换基金會,就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等有關两岸旅遊事宜,经等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宜,双方分袂由海峡两岸旅遊互换协會(以下简称“海旅會”)與台灣海峡两岸觀光旅遊协會(以下简称“台旅會”)联系实施。

  (二)抗老化保健食物,本协议的变更等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峡两岸關系协會與财團法人海峡互换基金會联系。

  二、旅遊安排

  (一)双方同意赴台旅遊以组團法子实施,采用團進團出形式,團体活動,整團往返。

  (二)双方同意按照稳妥安全、循序渐進原则,视情對组團人数、日均配额、勾留克日、往返法子等事宜举辦协商调处。具体安排详见附件一。

  三、诚信旅遊

  双方应共同监督参觀社诚信经营、诚信处事,禁止“零负團费”等经营行為,倡导風致旅遊,共同@增%1d9tT%强對遊%96r8J%览@者的宣导。

  四、权益保障

  (一)双方应积极采用法子,简化出入境手续,供应参觀便利,保护旅遊者正當权益及安全。

  (二)双方同意各自建立应急调和处理機制,相互配合,化抒难害,及時妥善处理旅遊纠缠、垂危事变及突發事件等事宜,并履行奉告义務。

  五、组團社與接待社

  (一)双方各自规范组團社、接待社及领队、导遊的資质,并以书面法子相互供应组團社、接待社及领队、导遊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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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组團社和接待社应按市場运作法子,负责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必要的醫疗、人身、航空等保险。

  (四)组團社和接待社在旅遊者正當权益及安全受到威胁和陵犯時,应主動、及時、有效地妥善处理。

  (五)@两%2678s%邊對侵%1Uej4%害@旅遊者正當权益的参觀社,应分袂予以处理。

  (六)双方应分袂指导和监督组團社和接待社保护旅遊者正當权益,依合同(契约)承担参觀安全保障责任。

  六、申辦步调

  组團社、接待社应分袂代劳并相互确認旅遊者的通行手续。旅遊者持有效证件整團出入。

  七、過時勾留

  双方赞成绩旅遊者過時勾留问题建立事变機制,及時通报信息,经核实身份後,视不同情况协助旅遊者返回。任何一方不得拒绝送回汽機車借款,或接收。

  八、互設機构

  双方同意互設旅遊辦事機构,负责基隆汽車借款,处理旅遊相關事宜,為旅遊者供应快捷、便利、有效的处事。

  九、协议履行及变更

  (一)双方应依照协议。协议附件與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認。

  十、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一、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當法子另行商定。

  十二、签定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七日後生效。

  本协议于六月十三日签定,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

  一、海峡两岸旅遊具体安排

  二、海峡两岸旅遊合作规范

海峡两岸關系协會
财團法人海峡互换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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