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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导遊對民宿禁忌未尽到告知义務,遊客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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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時間:
2024-8-26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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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遊對民宿禁忌未尽到告知义務,遊客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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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侪到了某省民族村落後,被导遊举薦體驗黎族婚嫁風尚。他們换上了黎族打扮,和一群黎族密斯完成為了對歌、喝交杯酒、送入“洞房”的典礼。體驗终了後,奼女們说依照本地風尚,男士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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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在女方家做49天的长工,以是旅客們也要交49元“自赎”用度,此外,還必需给小费,每位不克不及少于10元。旅客們抗议道:“你們事先没有说要收费呀!”并且导遊也没有提早告诉旅客收费。请問,旅客們應若何维权?
本案中,該地接社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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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没有告诉旅客被先送入“洞房”後收费的情景,對付外埠人来讲,至關于没有尽告诉义務。按照我國《遊览法》第六十二條的划定:訂立包價遊览合同時,觀光社理當向遊览者告诉遊览目標地的相干法令、律例、風尚習气和宗教忌讳等。本案中的导遊没有尽到告诉义務,若是他把人“洞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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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收费的情景告诉了旅客,旅客在得悉要收费的環境下,對是不是加入“入洞房”的勾當举行自立選擇。是以,本案中的导遊没有告诉旅客收费事項,违背了《遊览法》的相干划定,依法理當承當违约责任。
法條链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遊览法》
第六十二條 訂立包價遊览合同時,觀光社理當向遊览者告诉以下事項:
(一)遊览者不合适加入遊览勾當的情景;
(二)遊览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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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的平安注重事項;
(三)觀光社依法可以減免责任的信息;
(四)遊览者理當注重的遊览目標地相干法令、律例和風尚習气、宗教忌讳,按照中國法令不宜加入的勾當等;
(五)法令、律例划定的其他理當告诉的事項。
在包價遊览合同實行中,師有前款划定事項的,觀光社也理當告诉遊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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