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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打點总局
1、本合同為树范文本,供大陸地區指定的经营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業務的参觀社(以下简称“赴台遊参觀社”)與大陸旅遊者(以下简称“旅遊者”)之间签订赴台灣地區旅遊合同時操纵。
2、双方當事人该當结合具体情况選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供应的選择项,空格处置當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當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對本树范文本內容举辦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內容,不得减轻或免除该當由赴台遊参觀社承担的责任。
4、本树范文本由國家旅遊局和國家工商行政打點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大陸范围內推行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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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赴台遊参觀社和旅遊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認);
赴台遊参觀社全称:;
参觀社業務经营容许证编号:。
第一章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赴台遊参觀社,指得到《参觀社業務经营容许证》和《企業法人营業执照》,并经國家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定的具有组织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以下简称“瘦身保健品,赴台旅遊”)業務資格的参觀社,其名单由海峡两岸旅遊互换协會公布。
2、旅遊者,指與赴台遊参觀社签订赴台旅遊合同,参加赴台旅遊活動的大陸@居%x1MBn%民或團%1hH42%体@。
3、赴台旅遊处事,指赴台遊参觀社按照《参觀社条例》、《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打點辦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旅遊者到台灣地區旅遊,代劳旅遊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過夜、遊览等处事活動。
4、旅遊费用,指旅遊者支出给赴台遊参觀社、用于购买赴台旅遊处事的费用。
旅遊费用包括:
(1)签注费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機場税);
(3)過夜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赴台遊参觀社统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第一道門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台灣地區导遊处事费和赴台遊参觀社、台灣地區接待参觀社(简称“地接社”)其他处事费用。
旅遊费用不包括:
(1)旅遊证件的费用和辦理离團的费用;
(2)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险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赴台遊参觀社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動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勾那時代發生的费用;
(4)台灣地區小费;
(5)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過夜期间的洗衣、電话、饮料及酒类费用,個人伤病醫疗费,寻找個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個人原因变成的抵偿费用。
5、购物場所,指行程中安排的、專門或首要以购物為活動內容的場所。
6、自由活動,指《旅遊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7、自行安排勾那時代,指《旅遊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勾那時代、旅遊者不参加旅遊行程勾那時代、每日行程開始前、竣過後旅遊者分隔過夜行動辦法的個人勾那時代、旅遊者经领队或导遊同意姑且离團的個人勾那時代。
8、参觀社责任保险,指以参觀社因其组织的旅遊@勾%6k76r%當對遊%96r8J%览@者和受其委派為旅遊者供应处事的人员依法该當承担的抵偿责任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险,指旅遊者自己购买或经過進程参觀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险代理機构购买的以旅遊期间自己的生命、身体、财產或有關利益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遊意外险、垂危接济保险、出格项目意外险。
10、离團,指團队旅遊者在台灣地區经领队同意不随團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為。
11、脱團,指團队旅遊者在台灣地區未经领队同意分開旅遊團队,不随團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為。
12、转團,指赴台遊参觀社将旅遊者转至其他赴台遊参觀社所组赴台旅遊團队的行為(赴台旅遊不得转團)。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激發的,如自然劫难、战斗、可骇活動、動乱、骚乱、罢工瘦腰健身器材,、突發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為。
14、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過失以外的偶然成分激起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動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临時不開放。
15、業務损失费,指赴台遊参觀社因旅遊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遊签注费、饭店過夜费用(含预订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生的实際费用。
16、黄金周,指经過進程调休将春節、“十一”等3天法定節日與前後公休日相连组成通常為7天的公众節假日。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旅遊行程计划说明书
赴台遊参觀社该當供应带團号的《旅遊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理%2B4bn%當對以%jGi5o%下@內容作出大白的说明:
(1)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经地、方针地,线路行程時辰(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機、車、船等在途時辰,不足24小時以一日计);
(2)台灣地區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電话;
(3)交通处事安排及其标准(大白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發時辰段和是否是需中转等信息);
(4)過夜处事安排及其标准(大白過夜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是有空调、热水等相關处事行動辦法);
(5)用餐处事(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标准(大白用餐次数、地點、标准);
(6)赴台遊参觀社统一安排的遊览项方针具体內容及時间(大白旅遊线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遊览项目名称等、景區點勾留的最少時辰);
(7)自由活動的時辰和次数;
(8)购物安排(赴台遊参觀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過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時列明购物場所名称、勾留的最多時辰及重黃金戰神將瑪卡,要商品等內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動(大白娱乐活動的時辰、地點和项目內容);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在剖明处事标准用语中不应當显現“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為准”、“與××同级”等不愿定用语。
第三条签订合同
旅遊者理铛铛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计划书》,在旅遊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關附件後,赴台遊参觀社和旅遊者该當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旅遊广告及宣传品
赴台遊参觀社的旅遊广告及宣传品该當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其內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對赴台遊参觀社和旅遊者双方具有束厄局促力。
第五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壯陽藥,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當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務
第六条赴台遊参觀社的权利
1、依照旅遊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關条件决定是否是采纳旅遊者报名参團;
2、核实旅遊者供应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额旅遊费用;
4、旅遊團队遇垂危情况時,可以采用垂危避险法子并哀求旅遊者配合;
5、拒绝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同理哀求。
第七条赴台遊参觀社的义務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內容和标准為旅遊者供应处事;
2、在出團前召開说明會,把依照《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發给旅遊者,如实奉告旅遊的具体行程安排和有關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台灣地區的重要规定和風俗习惯、安全避险法子、台灣地區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出标准、货币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法子(台灣地區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法子);
3、為旅遊團队安排符合《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打點辦法》、《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领队人员打點辦法》规定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遊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為旅遊者發放用固定款式书写、由旅遊者填写的载明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遊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法子等);
6、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财產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遊美國黑金,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大白的警示,并采用合理必要法子防止危害發生。旅遊者人身、财產权失眠貼片,益受到陵犯時,采用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法子,避免旅遊者人身、财產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相關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参觀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遊者购买個人旅遊保险;
9、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不强逼或变相强逼旅遊者购物;
10、旅遊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場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提出索赔的,积极协助旅遊者举辦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過90日,旅遊者无法从购物點获得抵偿的,先行赔付;
11、向旅遊者供应合法的旅遊费用發票;
12、依法對旅遊者個人信息保密;
13、积极调和处理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的投诉,显現纠缠時,采用适當法子防止损失扩大。
第八条旅遊者的权利
1、哀求赴台遊参觀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及按照《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兑現旅遊行程处事;
2、拒绝转團;
3、在支出旅遊费用時哀求赴台遊参觀社開具發票;
4、拒绝赴台遊参觀社在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安排;
5、在合法权益受到陵犯時向旅遊、工商等部門投诉或哀求赴台遊参觀社协助索赔;
6、《中华人民共和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關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旅遊者的义務
1、如实填写《赴台旅遊报名表》、签注資料和搭客安全保障卡的各项內容,并對所填的內容承担责任,如实奉告赴台遊参觀社事变人员询问的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所供应的联系法子须是经常操纵或可以也许及時联系到的;
2、向赴台遊参觀社提交的通行证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辦签注者该當确保所持签注在出遊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出旅遊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團完成旅遊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打點,發生突發事件時,采用法子防止损失扩大;
5、依照有關法律法规和台灣地區有關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滞留不归;
6、依照台灣地區的公共秩序,尊重當地的風俗习惯,尊重旅遊处事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觀、构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不参與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動;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出格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發生纠缠,本着等同协商的原则解决,采用适當法子防止损失扩大,不采用拒绝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脱團;
9、在自行安排勾那時代,该當在自己可以也许控制風险的范围內選择活動项目,并對自己的安全负责;
10、在合法权益受到陵犯哀求赴台遊参觀社协助索赔時,供应合法有效的按照。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合同內容的变更
1、赴台遊参觀社與旅遊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內容,但该當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费用及给對方变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遊费用,赴台遊参觀社该當退還旅遊者。
2、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的,赴台遊参觀社可以在征得旅遊團队50%以上成员同意後,對相应內容予以变更,因情况垂危无法采集意见或经采集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時,赴台遊参觀社可以决定內容的变更,但该當就作出的决定供应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碰着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赴台遊参觀社向旅遊者全额退還旅遊费用(已發生的签注费用可以扣除)。已發生旅遊费用的,该當由双方协商後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碰着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赴台遊参觀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後,将未發生的旅遊费用退還旅遊者,增加的旅遊费用,该當由双方协商後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碰着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赴台遊参觀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後,将未發生的旅遊费用退還旅遊者,因此增加的旅遊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垂危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转團
按照《海峡两岸旅遊合作规范》规定,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低于成團人数不能成團時,不得转團。赴台遊参觀社可以與旅遊者协商延期出行或改酿成赴台旅遊之外的旅遊线路。
赴台遊参觀社转團的,由海峡两岸旅遊互换协會按《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打點辦法》、《海峡两岸關于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协议》、《海峡两岸旅遊合作规范》等规定处理。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不同意延期出團防脫髮育髮液,和改变旅遊线路的合同解除
在低于成團人数不能成團時,旅遊者既不同意延期出團也不同意改变线路的,视為赴台遊参觀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1款相關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遊者和赴台遊参觀社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前30日(按出發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赴台遊参觀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還旅遊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用);旅遊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辦签注的,该當扣除签注费用。赴台遊参觀社该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個事变日內,向旅遊者退還旅遊费用。
旅遊者或赴台遊参觀社在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遊者未按约定時间到达约定集结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队的,视為旅遊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關约定处理。
2、旅遊者在行程中脱團的,赴台遊参觀社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不得哀求赴台遊参觀社退還旅遊费用,如给赴台遊参觀社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當承担相应抵偿责任。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赴台遊参觀社的违约责任
1、赴台遊参觀社在出發前30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遊者退還全额旅遊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并按如下标准向旅遊者支出违约金:
出發前30日至15日,支出旅遊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發前14日至7日,支出旅遊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發前6日至4日,支出旅遊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發前3日至1日,支出旅遊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發當日,支出旅遊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抵偿旅遊者的实際损失,赴台遊参觀社该當按实際@丧%938Kq%失對遊%96r8J%览@者予以抵偿。
赴台遊参觀社该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达日起5個事变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全额旅遊费用并支出违约金。
2、赴台遊参觀社未按合同约定供应处事,或未经旅遊者同意调处旅遊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遊時辰紧缩或标准低沉的,该當采用法子予以补救,未采用补救法子或已采用补救法子但不足以弥补旅遊者损失的,该當承担相应的抵偿责任。
3、赴台遊台中汽車借款免留車,参觀社领队或台灣地區导遊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按旅遊费用总额的10%向旅遊者支出违约金;强逼或变相强逼旅遊者购物的,每次按旅遊费用总额的20%向旅遊者支出违约金。
4、赴台遊参觀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台灣地區@中%548kh%断對遊%96r8J%览@者供应過夜、用餐、交通等旅遊处事的,该當负担旅遊者在被间断旅遊处事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過夜、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遊者支出旅遊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遊者造成其他人身、财產陵犯的,赴台遊参觀社還该當承担陵犯抵偿责任。
5、與旅遊者显現纠缠時,赴台遊参觀社该當积极采用法子防止损失扩大,否则该當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旅遊者的违约责任
1、旅遊者在出發前30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该當按如下标准向赴台遊参觀社支出業務损失费:
出發前30日至15日,按旅遊费用总额5%;
出發前14日至7日,按旅遊费用总额15%;
出發前6日至4日,按旅遊费用总额70%;
出發前3日至1日,按旅遊费用总额85%;
出發當日,按旅遊费用总额90%。
如按上述比例支出的業務损失费不足以抵偿赴台遊参觀社的实際损失,旅遊者该當按实際损失對赴台遊参觀社予以抵偿,但最高额不应當超過旅遊费用总额。
赴台遊参觀社在扣除上述業務损失费後,该當在旅遊者退團通知到达日起5個事变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剩余旅遊费用。
2、旅遊者不平从赴台遊参觀社及其领队的劝说影响團队行程,给赴台遊参觀社造成损失的,该當承担相应的抵偿责任。
3、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內容举辦個人活動所变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遊者的毛病,使赴台遊参觀社承受陵犯的,该當由旅遊者抵偿损失。
5、與赴台遊参觀社显現纠缠時,旅遊者该當采用积极法子防止损失扩大,否则该當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其他责任
1、因旅遊者供应材料存在问题或自己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责任和费用由旅遊者自行承担,赴台遊参觀社将未發生的费用退還旅遊者。如给赴台遊参觀社造成损失的,旅遊者還该當承担抵偿责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赴台遊参觀社的原因导致旅遊者人身、财產权益受到陵犯的,赴台遊参觀社不承担抵偿责任。但因赴台遊参觀社不履行协助义務致使旅遊者人身、财產权益损失扩大的,该當就扩大的损失承担抵偿责任。
3、旅遊者在自行安排勾那時代人身、财產权益受到陵犯的,赴台遊参觀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務且事後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務的,赴台遊参觀社不承担抵偿责任。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旅遊時辰
出發時辰:,结束時辰:;共天夜。
第十九条旅遊费用及支出
(旅遊费用以人民币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
合计:元(其中签注费用元/人)。
旅遊费用支出的法子和時辰: 。
第二十条個人旅遊保险
旅遊者(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奉求赴台遊参觀社辦理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险。
保险產品名称:
保险人:
保 险 金额:元人民币
保险费: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成團人数與不成團的约定
最低成團人数: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團時,赴台遊参觀社该當在出發前日通知旅遊者。
如不能成團,旅遊者是否是同意按如下法子解决:
1、(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團;
2、(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團。
第二十二条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环遊览高峰期间,旅遊者和赴台遊参觀社對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奉告時辰、相關责任约定如下:
提前奉告時辰
旅遊者行前退團该當支出赴台遊参觀社的業務损失费占旅遊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赴台遊参觀社取消出團该當支出旅遊者的违约金占旅遊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第二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法子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遊质监法令機构、消费者协會等有關部門或機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如下第种法子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遊者和赴台遊参觀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遊者代表签字(盖章):赴台遊参觀社盖章:
证件号码: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址:营業地址:
传真:传真:
邮编:邮编:
電子信箱:電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點:
省市旅遊质监法令機构:
地址:
邮编:
旅遊线路及编号 旅遊者出團時辰意向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電话
身体状况
(需注明身体情况是否是合适出遊、有无突發病史、有无藥物過敏史;是否是身体残疾,是否是為妊娠中妇女,是否是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赴台遊参觀社在接收旅遊者报名後在合理范围內给以特别關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必定。)
旅遊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哀求(所列同行人均视為旅遊者哀求必须同時安排出團):
與同住,與同住,
與同住,與同住,
與同住,與同住,
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與他人同住,不占床位,
全程哀求入住单间(该當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遊者确認署馬桶刷,名(盖章)年月日
备注
(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下各栏由赴台遊参觀社事变人员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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